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江苏省税务局:国家8月1日开始无发票不用登报但是苏宁购物我的发票遗失还要求登报,且要交200元罚款

江苏省税务局:国家8月1日开始无发票不用登报但是苏宁购物我的发票遗失还要求登报,且要交200元罚款

国家8月1日开始无发票不用登报但是苏宁购物我的发票遗失还要求登报,且要交200元罚款

留言时间:2019-10-0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在苏宁2018年购买台洗衣机,现在因质量问题要维修,一个多月没有配件,现在同意给我换机,但要我提供发票,因本人保管不慎,以前开的纸质票已遗失,现在苏宁要求我去登报遗失证明且交200元罚款才给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0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丢失发票去税务机关办理丢失事项时有相应的罚款处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