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19-09-2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购买8月购买一块土地,土地上有原来出售公司的旧办公楼和旧厂房,土地和房产在8月份会计入账,我想请问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土地交付时间是9月13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