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19-10-2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用于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