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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通过公益组织捐款,没有给票据,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通过公益组织捐款,没有给票据,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1-02-0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同学他们公司组织员工通过公益组织给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方捐款,这个组织没有为捐款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我同学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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