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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税稽三公告〔2021〕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9 11:02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泰典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17904318084)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59592148

联系人:陈源  赵晓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1〕11号

南京泰典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17904318084)

经我局(所)于2017年7月11日至2020年12月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8月,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已证实虚开),证实你公司涉嫌接受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其中涉及2015年59份,金额5210923.06元,税额885856.94元,价税合计6096780元,货物品名为槽钢、钢板、螺纹钢、盘螺等。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在当期申报抵扣。

经检查人员调查,你公司2015年9月份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原法定代表人魏伟变更为朱森,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已走逃失联。因相关人员失联,以前年度相关账册资料已不知去向,目前,暂无法核实你公司与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的具体业务交易情况和账务记载情况。

根据扬州市税务机关和公安经侦支队查明: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以购买方式取得农产品进项税发票的同时,大量对外开具品名为钢板、钢材等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已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你公司银行账户查询,没有与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资金往来交易记录。通过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分析,发现你公司存在进销项品名、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进项发票品名中有槽钢、钢板、柴油、盘螺等,销项发票中却没有此类品名;进项累计购进石灰石29.47万元,销项累计开票石灰石675.90万元。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你公司主要下游企业已注销。

根据检查情况和扬州市税务机关及公安经侦支队侦办的结果,结合相关系统查询分析,你公司接受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虚开的增税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属于偷税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罚款,计947866.9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47,866.9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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