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XXX商贸)
发布时间:2021-02-01 15:32 来源: 常州局第二稽查局
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3204XXXH7LL6F):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由于你单位登记地址无人,邮寄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二处〔2020〕170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二处〔2020〕170号
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MH7LL6F)
我局(所)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向上门推销的许某购买铁精粉,收受由其提供的黄石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06299201~06299211;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0570298~00570308。已被证实为虚开,合计金额2119700.93元,合计税额360349.18元,价税合计2480050.11元。
你单位分别以现金1964663.61和银行存款515386.50付清了上述22份发票涉及的票面货款,未支付手续费,未发现明显的资金回流,你单位与黄石XXX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货物由对方送货上门,你单位未承担运费。
上述发票分别于2017年7月和12月入账并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合计360349.18元,金额合计2119700.93已经在2017年度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
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金额也未调增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取得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1)你单位实际经营人、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
(2)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入库凭证、码头租赁及装卸货合约、部分地磅磅码单等。
(3)你单位提供的相关银行付款凭据、现金支付收据。
(4)你单位提供的实际经营人个人银行卡及单位账户在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交易记录。
(5)你单位提供的说明。
我检查组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补开、换开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
二、 处理决定
(一)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
1.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2017年增值税360349.18元(其中:2017年8月增值税174388.02元、2017年12月增值税185961.16元)。
2.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你单位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6602.29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19700.93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66303.2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66575.81元【(146602.29+2119700.93)×25%】,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660.2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51915.58元。
3、对你单位本次检查所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