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1 10:1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淮安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3户税务处理决定书.rar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9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XXXU4KN62)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营场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北路XXX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经该地址实际承租人彭XXX(电话188XXX983)证实,有此地址但此地址无你企业。
2.开具的增值税普发票业务不真实,系统虽已自动进行纳税申报但长期欠税。
你户成立以来于2018年1-2月开出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150份, 金额13,943,729.25元,税额418,311.75元,货物名称为*乱石*、*实木*、*控制柜*等。无任何与经营业务有关系的货物购进,也没有申报缴纳税额。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发票150份,涉及江苏XXX建设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销售金额金额4,636,590.86元,税额139,097.77元。根据申报的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户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且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2018年1-2月对外虚开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150份,发票代码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NO. 24229993-24230067,NO. 38687211-38687285,金额13943729.25元,税额418311.75元,价税合计14362041元。系统虽已自动申报但长期欠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10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丰XXX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XXX6BFT3Q)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营场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北路XXX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经该地址实际承租人吕XXX(身份证3204XXX0129,电话18762050589)证实,有此地址但此地址无你企业。
2.开具的增值税普发票业务不真实,系统虽已自动进行纳税申报但长期欠税。
你户成立以来于2018年4月开出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50份, 金额4,636,590.86元,税额139,097.77元,货物名称为*油漆*、*钢筋*等。无任何与经营业务有关系的货物购进,也没有申报缴纳税额。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发票50份,涉及XXX集团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销售金额金额4,636,590.86元,税额139,097.77元。根据申报的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户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且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2018年4月对外虚开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50份,发票代码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NO.39263051-39263075,NO.39667781-39667805,金额4636590.86元,税额139097.77元,价税合计4775688.63,系统虽已自动申报但长期欠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7号
淮安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U1L224)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检查人员未找到你企业。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1-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1份,不含税销售额21406052.64元,税额642181.5元,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材料”等,2018年1季度申报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357479.86元,应纳税额为0。之后未查询到你企业申报记录。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1份,涉及江苏XXX控股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21406052.6元,税额642181.5元,价税合计22048234.14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生额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淮安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4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1份(详情见清单),不含税销售额21406052.6元,税额642181.5元,价税合计22048234.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