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公告〔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3 09:23 来源: 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025-52852130
联系人: 王XXX、李XXX
附件: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20〕23号
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37637P)
经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的相关纳税资料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349.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44.5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294.2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