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公告〔2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3 09:19 来源: 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025-52852130
联系人: 王红梅、李薇
附件: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0〕94号
南京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637P)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2017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XXX品牌童装的经营过程中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016年为235,936.59元,2017年为571,723.4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相关纳税资料证明.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1、你单位销售货物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合计补征2016年增值税34,281.38元,2017年增值税78418.08元。
(二)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2016-2017年少列的收入,对应的大部分支出未取得发票入账,相关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6-2017年度少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税款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数据情报综合平台智能分析模块计算同行业规模收入,测算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0.71%。
根据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67.51元,补佂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405.92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1、2、3条规定,补征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9.69元(34281.38×7%)。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489.27元(78418.08×7%)。
2.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证2016年教育费附加1028.43元(34281.38×3%)和地方教育附加685.62元(34,281.38×2%)。补征2017年教育费附加2352.54元(78418.08×3%)和地方教育附加1568.37元(78418.08×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以上补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