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无锡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3 15:22 来源: 无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无锡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锡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03-03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査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稽罚告(2021)5号
无锡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91343319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开具的32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为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22716296.8元,税额合计54861770.29元,价税合计37757806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罚款6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