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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向南京XXX建筑幕墙有限公司送达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宁经税公告〔2021〕4号

关于向南京XXX建筑幕墙有限公司送达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1 16:45

来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南京XXX建筑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TAG9R):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宁经税协提(2021)01009号),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XXX室邮寄,邮政EMS回执显示签收失败。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区XXX室直接送达,发现你单位登记地址为其他公司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宁经税协提(2021)01009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   由: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你单位存在接收虚开发票的疑点,请按本通知书要求对所列发票涉及的交易、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和涉税材料反馈税务机关。

如你单位在要求的期限内未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或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自查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检查措施,因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均由你单位自负。

须自查自纠涉及的疑点发票共1份、金额合计84466.02元、税额合计2533.98元,详见以下发票清单:

自查自纠及反馈要求包括:

1、对需要进行账务、税务调整的,请在回函期限内自行调整,调整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整记账凭证、调整账务处理、更正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补缴或申请退还税款、缴纳税款滞纳金等。自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电话向回函联系人询问。

2、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基本情况、疑点发票自查自纠结果情况、涉及税款和申报的调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另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涉税资料:

4、自查书面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书面报告可参照《纳税人自述说明材料模板》进行编写。

5、须按照本函所要求的回函期限和地址,将发票自查结果、证明材料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等以书面形式回复至指定税务机关。

回函期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如对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联系电话:025-87XXX44

联系人:陶XX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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