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经税公告〔2021〕5号
关于向南京市江宁区XXX机械加工厂送达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1 16:42 来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南京市江宁区XXX机械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320121XXX73863):
我局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宁经税协提(2021)01055号),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宁铜路邮寄,邮政EMS回执显示签收失败。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宁铜路直接送达,未能发现你单位办公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宁经税协提(2021)01055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 由:增值税发票协助调查提示提醒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你单位存在接收虚开发票的疑点,请按本通知书要求对所列发票涉及的交易、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和涉税材料反馈税务机关。
如你单位在要求的期限内未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或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自查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检查措施,因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均由你单位自负。
须自查自纠涉及的疑点发票共2份、金额合计171625.22元、税额合计29176.28元,详见以下发票清单: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票据类型 |
销售方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
1 |
3200154130 |
31235924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南京XX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2016年04月26日 |
85713.68 |
14571.32 |
2 |
3200154130 |
31235925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南京XXX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2016年04月26日 |
85911.54 |
14604.96 |
自查自纠及反馈要求包括:
1、对需要进行账务、税务调整的,请在回函期限内自行调整,调整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整记账凭证、调整账务处理、更正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补缴或申请退还税款、缴纳税款滞纳金等。自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电话向回函联系人询问。
2、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基本情况、疑点发票自查自纠结果情况、涉及税款和申报的调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另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涉税资料:
序号 |
资料内容 |
提供资料形式 |
备注 |
1 |
货物或服务交易合同 |
纸质打印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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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货物运输合同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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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货物运输凭证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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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货物入库单凭证 |
复印件 |
|
5 |
资金往来明细账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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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银行回单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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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间人相关信息(基本情况、介绍费的相关凭证) |
纸质打印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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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单位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按协查要求 |
9 |
纳税申报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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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报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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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银行账户报告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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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查书面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书面报告可参照《纳税人自述说明材料模板》进行编写。
5、须按照本函所要求的回函期限和地址,将发票自查结果、证明材料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等以书面形式回复至指定税务机关。
回函期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回函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联系人:陶XX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