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二公告〔202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2 17:46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XXX电器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727
联系人:戴清晨、杨娟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南京XXX电器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1〕60号
南京XXX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8764914)
我局于2017年8月9日起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2016年期间从北京、上海、南京等数家手机、打印机、电脑经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度-2016年度发票份数共计441份,金额合计11550132.03元、税额合计1963521.89元),货物品名为手机、打印机、电脑。经对你单位开票销售及申报纳税货物进行检查,无上述采购的手机、打印机、电脑。经调查,你单位上述采购的手机、打印机、电脑主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应将2015年、2016年度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963521.89元,其中2015年1179900.27元,2016年783621.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37446.53元,其中2015年82593.02元,2016年54853.51元。
根据苏政办法【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补征教育费附加58905.66元,其中2015年 35397.01元,2016年23508.65元。
根据苏政办法【2003】1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苏政发(2011)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补征地方教育附加费39270.44元,其中2015年23598.01元,2016年15672.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自滞纳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