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
留言时间:2021-04-06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家幼儿园,学期初(2月)我们会预收一学期的学费并开具发票给家长,到学期末(7月)有的学生没有全部出勤,会产生退费,这个退费我如何开具发票,一定要收回给家长的发票才可以开红字发票吗?但是家长的发票基本上到学期末很少有人留存着。目前使用的是纸质发票,但以后会使用电子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7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发票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