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收款的预缴义务
留言时间:2021-03-3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在A市,在A市当地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预收款项,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还是说,只有异地(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收取的预收款项才需要预缴,当地项目不需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6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