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0 15:52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拓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58592153
联系人:潘雪松、葛佳燕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1〕7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宁税稽三罚〔202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1〕58号
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5月取得北京亨得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92307.67元,税额100692.33元,当月已认证并申报抵扣;2015年6月取得北京X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695982.91元,税额118317.09元,当月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你单位符健经深圳供货商XXX认识供货商XXX,目前无法联系。XXX提供产品,并负责运输,提供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说明称是现金付款,但企业账面反映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经调查你单位银行流水,未发现对应的转账记录。银行提现记录也无法支撑现金付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1倍的罚款551187.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1,187.7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