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一公告〔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0 15:03 来源: 第一稽查局
南京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320115MA1XPEL58P):
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一罚〔2021〕2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40
联系人:余晓祥、冒慧云
附件:
1. 仁益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2. 仁益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一罚〔2021〕24号
南京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所属期内涉嫌接受的虚开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收到合肥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份,发票代码为034001800104#,发票号码为73171431#,货物名称:*木制品*模板,金额97143.69元,税率3%,税额2914.31元,价税合计100058.00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2日。你公司收到安徽宣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份,发票代码为034001800104#,发票号码为73171416-425#,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等,金额972538.86元,税率3%,税额29176.14元,价税合计1001715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2日。以上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
你公司承接了博小舟科技产业园东西区商业地库安装项目:桥架、电缆灯具,配电房基础。年底结帐时甲方要求需要提供发票,所以在2018年12月28日注册了公司。在成立公司以后从未收集过原始单据,因文化水平低,不懂发票的事情,所以在外面买了一百万的发票给了会计,同时也无法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应补2019年企业所得税60487.4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以30243.72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243.7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