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4:54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江苏琛珀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兴海傲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兴海傲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doc
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苏琛珀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64号
江苏琛珀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585313910275)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该案为协查案件。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关于公美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沪税稽三协〔2019〕425号)(协查编号为10000000119092512743)函告涉及你单位接受的2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定性虚开。以此为线索,我检查小组对你单位成立至今所有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稽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一户式全景展示平台查询及相关调查取证,你单位申报所属期从2015年1月起未申报纳税,2015年4月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检查小组开展检查,由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邵玉杰及财务负责人刘慧慧,手机是空号或已停机,无法联系,检查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2幢1625室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是一个小于100平方米的复式商住楼,你单位已不在该地,找到的是当时为其代理记账的太仓福瑞德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记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在代理记账的第三个月,即2014年11月,发现邵玉杰提供的银行回单与会计到银行取得的银行回单不一致,认为存在风险,于是与邵玉杰终止了代理记账合同并将相关会计资料移交给了邵玉杰请的另一家记账公司太仓市诚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太仓市诚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其在为你单位代理记账并纳税申报两个月(2014年11-12月)后,邵玉杰突然失去联系。太仓市诚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未保留你单位的代理记账凭证。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检查人员于2019年10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之规定,该份检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已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你单位仍没有到税务机关配合检查。
你单位发票领用及开具情况:你单位分别在2014年9-12月分4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份。除了作废10份外,其余575份均已开具,合计金额55285998.36元,税额9398620.16元,价税合计64684618.52元,已全部申报。
你单位发票取得情况:2014年申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71份,合计金额54833879.87元,合计税额9321670.51元,价税合计64155550.38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资金流情况:据你单位唯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娄东支行出具的你单位《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你单位有银行资金活动记录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3月27日,仅有3个单位在公司账户流水上是有收款记录的,但均在当天回流到个人(宋春盛)账上。
你单位发票领用及开具、发票取得、资金流情况见以下二表:
发票开具及资金流情况表
购货方名称 发票 金额 销项税额 价税合计 占比 对方付款情况
1 天津丽捷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36 3435111.28 583968.72 4019080 6.21% 无资金往来
2 天津市鑫盛隆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1 99899.23 16982.87 116882.1 0.18% 无资金往来
3 天津天和地泰贸易有限公司 45 4245058.02 721659.88 4966717.9 7.68% 无资金往来
4 上海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5 12288451.09 2089036.91 14377488 22.23% 无资金往来
5 韶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5 4359308.19 741082.21 5100390.4 7.89% 无资金往来
6 飞千谦(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44 24153301.4 4106061.85 28259363.25 43.69% 无资金往来
7 盱眙惠强贸易有限公司 14 1376377.15 233984.12 1610361.27 2.49% 2014/12/15付款75634.02元,当天回流到个人(宋春盛)账上
8 泰州市海陵区东生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54 4377606.87 744193.13 5121800 7.92% 无资金往来
9 明光麦特贸易有限公司 6 473301.79 80461.31 553763.1 0.86% 2014/11/18-11/19付款553763.10元,当天回流到个人(宋春盛)账上
10 安徽轰达电源有限公司 5 477583.34 81189.16 558772.5 0.86% 2014/11/18付款558772.50元,当天回流到个人(宋春盛)账上
575 55285998.36 9398620.16 64684618.52 100%
发票取得及资金流情况表
销货方名称 发票 金额 进项税额 价税合计 占比 对方付款情况
1 上海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1 14810810.49 2517837.21 17328647.7 27.01% 无资金往来
2 韶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3 11921497.93 2026654.95 13948152.88 21.74% 无资金往来
3 公美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291 28097888.34 4776641.46 32874529.8 51.24% 无资金往来
其他(航天公司等) 6 3683.11 536.89 4220 0.01%
571 54833879.87 9321670.51 64155550.38 100%
经查,你单位接受上游单位发票,均无对应交易资金往来,其中涉及公美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097888.34元,进项税额4776641.46元,价税合计32874529.80元,(占总进项金额比例51.2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你单位开具给下游单位发票中,仅与2户企业(明光麦特贸易有限公司和安徽轰达电源有限公司)存在全额资金往来,但均在当天回流到个人(宋春盛)账上,与另一户企业(盱眙惠强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部份资金往来(金额占开票额的4.7%),但亦在当天回流到个人(宋春盛)账上,其余7户企业均无资金往来。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大量通过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对外开具发票,所涉及开票单位交易未付款或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建议认定该单位2014年9-12月期间开具的5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55285998.36元,税额合计9398620.16元,价税合计64684618.52元,发票明细见附件)。
上述情况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沪税稽三协〔2019〕425号)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资料打印件;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中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均由检查人员从征管系统导出)、销项发票明细(由检查人员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导出制作) ;
4.你单位唯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娄东支行出具的你单位《对公账户交易明细》。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63号
苏州兴海傲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585313882657)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收执法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了以下工作:
1.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单位2014年认证上游增值税进项发票共372份,合计金额35706477.31元、合计税额6070019.04元、价税合计41776496.3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6069897.44(其中涉及两份苏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品名为“金税工程”的发票,金额合计898.40元、税额合计121.60元、价税合计1020.00元,另行作全额扣税)。上述发票涉及上游开票单位共6户,相关统计如下(表一):
序号 上游开票单位企业名称 发票份数 合计金额 合计税额 价税合计
1 上海瑾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178 17636015.69 2998122.41 20634138.10
2 公美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165 16170355.49 2748959.51 18919315.00
3 韶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1 1894430.12 322053.13 2216483.25
4 苏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5 2065.37 282.63 2348.00
5 太仓龙腾电脑有限公司 1 1104.27 184.73 1292.00
6 苏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2 2506.37 413.63 2920.00
合计 ———————— 372 35706477.31 6070019.04 41776496.35
2.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单位2014年向税务机关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80份。除6份作废外,其余374份均已开具并申报纳税,合计金额36057184.59元、合计税额6129721.72元、价税合计42186906.31元。上述发票涉及下游受票单位共6户,相关统计如下(表二):
序号 下游受票单位企业名称 发票份数 合计金额 合计税额 价税合计
1 天津义德圣通贸易有限公司 105 10025123.99 1704270.73 11729394.72
2 天津市路邦佳商贸有限公司 15 1173044.00 199417.50 1372461.50
3 天津胜莱斯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6 1519549.54 258323.46 1777873.00
4 天津市弘升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987777.80 167922.20 1155700.00
5 上海界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71 16914311.27 2875433.53 19789744.80
6 北京市华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7 5437377.99 924354.30 6361732.29
合计 ———————— 374 36057184.59 6129721.72 42186906.31
3.经查,你单位取得上游6户开票方(见表一)开具的发票共372份,价税合计金额4177.65万元。其中,发票份数占比97.85%、金额占比99.98%的364份金额4176.99万元,均来自于上海的三户贸易公司:上海瑾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公美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韶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你单位开户银行的《对公帐户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中,却没有与该三户开票单位的任何交易信息,明显违反合理商业常规。此外,上述发票中涉及与公美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165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沪税稽三协〔2019〕425号)证实,已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向下游开具的3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18.69万元,对应的受票单位为天津义德圣通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见表二),但在其开户银行的《对公帐户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中,只有与北京市华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有2笔(分别为390万元和246.17万元)合计636.17万元的交易记录,且均在发生额的同一天又通过网上银行全额转入一名称为元玉双的个人帐户,与其他5户均未见有任何资金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
以上情况表明:苏州兴海傲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存续的四个月期间内,大量通过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进而对外大量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供下游单位使用;上游大宗交易未付款,下游交易资金往来明显异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对于交易真实性判断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交易不真实,建议认定你单位2014年10-12月期间开具的3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36057184.59元、税额6129721.72元、价税合计42186906.3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沪税稽三协〔2019〕425号)。
2.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资料打印件。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或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中你单位的税务登信息、开户银行及帐号信息、税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发票领用和开具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抄报税资料(均由检查人员从征管系统导出)。
4.销项发票明细(由检查人员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导出制作)。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认定该公司开具的3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