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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向扬州XXX建材有限公司、扬州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向扬州XXX建材有限公司、扬州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5:24 来源: 扬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扬州戴良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谷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对扬州戴良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谷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扬州XXX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扬州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税稽一罚〔2021〕4号

扬州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利用空挂注册地址新办企业,在取得购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从事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也没有货物流、发票流的虚假销售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虚开金额19417.48元,并且在虚开后迅速走逃失联。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417.48元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税稽一罚〔2021〕5号

扬州XXX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公司利用空挂注册地址新办企业,在取得购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从事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也没有货物流、发票流的虚假销售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9553.40元,并且在虚开后迅速走逃失联。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553.40元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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