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8 13:3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21号
淮安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XXXP385U7N)
我局(所)于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3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因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流程办理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2.申报虚假。你企业于2017年7月18日开具给青岛中艺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039786,金额96935.04元,税额16478.96元,价税合计113414元,已确定为虚开。你企业向上海豫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33707659-33707683,金额合计:2469625.63元,税额合计:419836.28元,价税合计:2889461.91元。
2017年6月1日到2017年7月31日你企业申报收入2566560.67元。销项税额:436315.24元,应纳税额:436315.24元,该企业无进项税金申报抵扣、无留抵、无税款入库;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3.经查询你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32050172XXX00000381)银行账户,该账户无与业务相关交易记录。
目前,2017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核准认定你企业为非正常户。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企业于2017年7月18日向上海豫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33707659-33707683,金额合计:2469625.63元,税额合计:419836.28元,价税合计:2889461.91元。向青岛中艺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30039786,金额96935.04元,税额16478.96元,价税合计113414元。上述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