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0〕8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1 08:5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淮安区XXX金属制品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7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0〕79号
淮安市淮安区XXX金属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798999)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连云港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4357982- 04357986,金额496553.52 元,税额79448.58元),接受宿迁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45955611- 45955615,金额437248.96 元,税额69959.84元),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1月30日入账,并申报认证抵扣。经核实,你单位负责人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了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2018年10月增值税69959.84元,2018年7月增值税79448.58元。
(注:你单位已于2019年1月28日更正申报并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