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沛县XXX新能源经营部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6 09:12 来源: 徐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沛县XXX新能源经营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处〔2021〕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1〕8号
沛县XXX新能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XXX2M1KJ8X)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2月24日检查人员通过实地勘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及数据平台数据梳理等方法,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取你单位相关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注册地进行实地查找;公告送达税务稽查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对你单位实施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失联(走逃)。
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16时用检查人员的电话拨打了法定代表人杨永刚的移动电话18112000681,接听电话的是该公司的代账会计。代账公司称联系不到法人本人,账簿凭证也不在代账公司。检查人员随后又拨打了财务负责人罗品香的移动电话15190657241,显示无人接听。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沛县栖山镇新兴街北侧服务中心院内1013室实地查看,并未找到。工作站的相关同志了解到沛县浩益顺新能源经营部系栖山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为真实注册企业但镇政府工作人员也表示联系不到你单位,后因你单位注册地址长期空置镇政府改做其他用途。检查人员根据实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
2.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1)你单位上有交易信息显示:
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一户式全景展示”发票管理子模块查询:你单位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2月24日上游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下游交易信息显示:
你单位2020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合计金额4434981.15元,合计税额103478.85元。主要货物品名为煤炭。其中你单位2020年10月26日集中开具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徽新顺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3MA2W4NB04E),发票号码10198133--10198147,货物名称煤炭,金额合计1478524.8元,税额合计14785.20元,价税合计1493310元。2020年11月27日集中开具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东冠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102MA3U9PRC7A),发票号码06590471--06590485,货物名称煤炭,金额合计1499417.55元,税额合计44982.45元,价税合计1544400万元。2021年1月29日集中开具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襄阳盛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682MA4975K36D),发票号码07455797--07455811,货物名称煤炭.原煤,金额合计1457038.8元,税额合计43711.2元,价税合计1500750元。
(3)商贸企业购销背离
你单位上游没有取得进项发票,但却往下游开具了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你单位并未登记为生产型企业,无产能消耗和委托加工信息反映。其实际生产加工能力和产能消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3.银行资金流异常
根据你单位在数据平台系统内登记的银行账号,调取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屯支行的银行账户(6214030301001808911)。经检查该账户显示为你单位法人杨永刚的个人账户,且该账户和下游售票方并无任何资金往来。你单位业务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疑点,
4.其它异常情况与证明
你单位2020年10月、11月和2021年的1月共突击开具了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434981.15元,合计税额103478.85元。已缴税款59767.65元,欠缴税款43711.2元。你单位在向下游山东冠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71102MA3U9PRC7A)开具的煤炭发票中显示的煤炭单价远低于正常市场价,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相违背,有较大疑点。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二) 定性和处罚建议
1、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4434981.15元,合计税额103478.85元。
2、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处罚前,暂不予行政处罚。
3、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