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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沛县XXX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沛县XXX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6 09:02 来源: 徐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沛县XXX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处〔2021〕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1〕7号

沛县XXX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XXX217TTB3P)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2月24日通过实地勘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及数据平台数据梳理等方法,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取你单位相关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注册地进行实地查找;公告送达税务稽查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对该案件实施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失联(走逃)。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16时用检查人员的电话拨打了法定代表人杨顺的移动电话17734377912,以及财务负责人马雯溥的移动电话18251596187均显示无人接听。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沛县魏庙镇东风路11号实地查看,根据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同志的口头表述以及陪同检查人员现场实地察看,证实你单位经营注册地址根本不存在。检查人员根据实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将检查通知书在系统中进行公告送达。

2.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1)你单位上游交易信息显示:

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一户式全景展示”发票管理子模块查询:沛县煜呈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上游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单位下游交易信息显示:

你单位2020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合计金额4416995.1元,合计税额83004.9元主要货物品名为煤炭。其中你单位2020年9月30日集中开具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乾融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01MA2H4W638F),发票号码03999802--03999821,货物名称煤炭,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万元。2020年6月25日集中开具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东褐焱安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83MA3QRF397U),发票号码04490102--04490126,货物名称煤炭,金额合计2475247.5元,税额合计24752.5元,价税合计250万元。

(3)商贸企业购销背离

你单位上游没有取得进项发票,但却往下游开具了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你单位并未登记为生产型企业,无产能消耗和委托加工信息反映。财务报表中也无资产规模、存货、固定资产等信息反映。其实际生产加工能力和产能消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3.银行资金流异常

根据你单位在数据平台系统内登记的银行账号,调取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屯支行的银行账户(1106029509210072286)显示未查到你单位在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显示不存在。

4.其它异常情况与证明

你单位2020年6月、9月共突击开具了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416995.1元,税额合计83004.90元,已缴税款24752.50元,欠缴税款58252.40元。你单位在向下游宁波乾融能源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30201MA2H4W638F)和山东褐焱安能源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山东91370983MA3QRF397U)开具的煤炭发票中显示的煤炭单价远低于正常市场价,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相违背,有较大疑点。

二、 处理决定

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4416995.1元,税额合计83004.9元。

2.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处罚前,暂不予行政处罚。

3.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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