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沛县XXX建材经销部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08:56 来源: 徐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沛县XXX建材经销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处〔2021〕1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1〕14号
沛县XXX建材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3XXXQC77)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6月15日对你(单位)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2月24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虚假注册登记信息,已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根据你公司税务登记表信息所留电话号码于2021年5月12日15:11分拨打预留电话号码15230XXX94,号码已停机;2021年5月10日15:14分拨打预留电话号码1836XXX607,上述号码已停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于2021年5月1日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前往你公司税务登记表上的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沛县胡寨镇电子商务产业园21号,实地勘查时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公司,询问周边人员表示该胡寨镇电子商务产业园没有物业管理人员且部分房产正在被法院拍卖。
2. 商贸企业购销背离
根据省局稽查局转来的“山东&2021-X07”案情介绍及有关资料,你公司是处于该涉嫌虚开团伙案源的上游商贸企业,初步判断该单位属于暴力虚开发票类型的企业,无进项但对外开出大量销项为煤炭的发票。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通过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一户式全景展示”交易对象子模块查询数据来看: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21年5月10日未取得任何上游交易发票,无进项;但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却通过税务机关对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合计金额3837210.41元,税额57789.59元,主要货物品名为*煤炭*煤,数量46375吨,平均每吨煤炭单价约82.74元。从你公司上下游发票流来看,进销项严重不符;从货物流来看,你公司对外开具煤炭每吨单价仅约为82.74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数据显示每吨煤炭售价至少约在400元以上,因此你公司销售煤炭的对外售价不符合常理。
3.银行资金流异常
根据你公司在税务机关系统内登记的银行账号,调取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沛县大屯支行的银行账号47157XXX888交易流水显示:仅有你公司的缴税记录以及部分宁波德旺能源有限公司打来备注是“货款”金额1798800元(与开票额2895000元不符),款项紧接着打入一名叫吴小兰的建行潍坊高新支行账户,没有购销交易流水等。
4.无经营费用发生
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上游未取得任何发票,没有水电费及运输费用等经营费用的进项信息;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仅有缴税支出,没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水、电、气及办公用品等经营费用发生,明显不符生产经营常规。
5.纳税遵从度较低
你公司从2020年10月起,不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中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违章信息也没有在限期内改正。目前,你公司逃避申报纳税义务,已走逃。
二、 处理决定
1.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合计金额3837210.41元,税额57789.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