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14:11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张家港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家港西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三稽罚告〔2021〕36号
张家港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A1N986F1Q)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8年12月26日取得了上海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XXXA1J2LW753)开具的七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开票日期
1 031001800204 17447193 雪弗板等 97087.38 2912.62 20181226
2 031001800204 17447194 车身贴等 97864.09 2935.91 20181226
3 031001800204 17447195 水性背胶等 98556.31 2956.69 20181226
4 031001800204 17447196 广告布等 95618.44 2868.56 20181226
5 031001800204 17447197 水性背胶等 96310.68 2889.32 20181226
6 031001800204 17447198 灯片等 96080.58 2882.42 20181226
7 031001800204 17447199 车身贴等 98100.00 2943.00 20181226
合计 679617.48 20388.52
经依法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栗XXX,证实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3%手续费的方式,向林峰购买了价税金额合计为700006.00元的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取得的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00006.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发票入账后货款挂在应付账款科目,实际未有资金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上述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00006.00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2月28日你单位对上述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70000.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2019年2月20日,9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栗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你单位与发票开具方上海鼎冯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事实。
证据2:你单位有关上述发票的入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你单位取得由上海鼎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入账核算。
证据3:你单位2018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已主动更正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