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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阴市XXX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阴市XXX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1 15:5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江阴市劲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阴市XXX金属物资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2021)84号

江阴市XXX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5611662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开具的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22340168.27元,税额54797828.43元,价税合计37713799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单位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开具的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22340168.27元,税额54797828.43元,价税合计37713799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罚款60000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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