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1〕4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09:5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2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1〕25号
淮安市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XXXFDE05R)
我局(所)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虚假注册,相关人员失联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田XXX无法联系,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董XXX无法联系。淮安市清浦区黄码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镇计生服务大楼无此企业,对你单位情况不了解。
(二)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你单位上游发票均为农产品,如冷冻猪肉、玉米、高粱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为废铁、铝棒、铝锭、氧化铁屑等技术制品。被查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为虚假交易。
(三)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
检查人员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青岛路支行,账号:10650188000061042),你单位开具给天津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为26300317元,银行流水显示仅收取对方4640000元转账款项,均于当日转到毕明均个人账户,剩余21660317元未支付;你单位开具给天津金承铝制品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为8757960元,银行流水显示与天津金承铝制品有限公司交易无资金往来,但是收取一户账户名为“天津金承信铝制品有限公司”的款项,共收取对方1075400元转账款项,均于当日转到毕明均个人账户,剩余7682560元未支付。资金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现象。
(四)接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协查,对于由淮安市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营口祥润贸易有限公司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证实虚开。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6年4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中进行抵扣。
综上,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资料注册登记企业;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资金快进快出;接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综上判断,你单位利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向天津畅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金承铝制品有限公司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代码为3200153130,号码为15725880-15725904,代码为3200154130、号码为33709991-33710090、33805035-33805134,代码为3200153130,号码为15710369-15710443,金额合计29964339.64元,税额合计5093937.36元、价税合计35058277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