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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5 09:44 来源: 苏州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苏州***五金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附件:苏州***五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处〔2021〕163号

苏州***五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563216J)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0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调查,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初期能提供部分凭证和相关发票,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提醒你单位可以预缴案件涉及的税款,陈海军就开始采取推诿的方式对待检查,不再接检查人员的电话了。 通过实地检查发现,在你单位原注册地址(苏州市城北西路***室)上已找不到你单位,经营管理方苏州***有限公司已经将商铺出租给施***用于生产经营。

经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现法定代表人及原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检查发现:

苏州***五金有限公司账户信息有异常,具体为: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与苏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有异常,支付给苏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11735802.00元,收到的金额为100000.00元;与郝***(苏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金往来有异常,支付金额为:14304191.50元,收到金额为:2178755.00元。与吴***(苏州***五金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资金往来有异常,支付给吴***金额为3665790.00元,收到金额为90700.00元,吴***在收到款项后转账给其他个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名细详见附件。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从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购买了1395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375份。你单位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共计购买了12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发票结存情况: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结存数量(份)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发票状态 领用日期

3200182130 电脑版专用发票(三联) 150 38108491 38108640 正常(空白票) 2018/8/30

你单位发票共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结存情况如上表。

通过进一步查询发现,以上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7日已经实际开具。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

你单位从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开具了1251份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合计为8602367.19元,税额合计为1462401.93元。

你单位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共计开具了14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为94238274.7元,税额合计为15585380.26元;开票明细见附件。你单位从2018年9月28日起至今共计开具了0份增值税发票。

通过检查初步发现你单位有资金往来异常,有开具发票没有资金往来、有资金往来没有交易及资金往来与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况存在。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相关规定,你单位存在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1月-2018年9月开具的14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虚开。

2、本案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15585380.26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上述定性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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