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留言时间:2021-06-2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里不包含工作餐费用,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
税务局的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需做进项转出,是否正确?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