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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餐费进项抵扣?

劳务派遣人员餐费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1-06-25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人力资源公司同时承包我公司食堂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餐。工作餐的费用由我公司按月结算给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请问,我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么?有人说餐饮费用不得进项抵扣,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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