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案!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阴市***纺织辅料厂)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案!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阴市***纺织辅料厂)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阴市***纺织辅料厂)

发布时间:2021-07-05 1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江阴市文林欣阳纺织辅料厂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阴市***纺织辅料厂.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2021)94号

江阴市***服装辅料厂:(纳税人识别号:130***4180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接受日照***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5月26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42140,发票号码05373193-05373196,品名为棉纱,合计金额399941.88元税额67990.12元,价税合计467932元。上述发票已由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5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67990.12元。你单位2015年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实际你单位与日照***纺织有限公司未有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是在交易中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上检查情况,拟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粲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

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67990.12元不得抵扣,追缴2015年5月增值税67990.1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粲、《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粲、《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检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一并追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5年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本次检查不作处理。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合跟期缴纳外从清纳税款之目起,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应追缴增值税67990.12元按1倍处罚款,计67990.12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