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江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21-07-27 10:5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查单位江阴欧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査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2021)104号
江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YN61G):
对你(单位)(地址: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606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5-2016年开具的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64154767.64元,合计税额10906310.33元,价税合计75061077.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单位于2015-2016年开具的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64154767.64元,合计税额10906310.33元,价税合计75061077.97元,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款6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