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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8 09:5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1〕12号

淮安***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75304):

对你(单位)(地址:洪泽经济开发区东区(朱坝境内)标准厂房第十三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21年7月1日,你企业经系统认定为非正常户,确认走逃失联。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未能找到你企业,根据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说明,你企业2018年底前已搬离,不再经营。你公司于2015年7月接受由宁夏立新春喜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票5份,货物名称“布”,涉案发票金额497649.55元,税额84600.45元,上述接受的5份增值税专票,你公司采用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检查人员随后调取了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10750188000072372)的资金流水信息,根据资金流水明细情况的分析,又调取了法人陈建的个人账户及其他相关人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明细。通过对上述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整理分析发现,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6月24日支付给宁夏立新春喜纺织有限公司的资金回流到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共计接受宁夏立新春喜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所涉发票款项形成银行资金回流,该行为属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以上接受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共计应补缴增值税为84600.45元,其中2015年7月增值税83761.22元,2017年6月增值税839.23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处以应缴增值税税款84600.45元1倍罚款共计84600.4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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