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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15:44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联系人:张忠、朱丽明

联系电话:0512-66963307、0512-66962179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7楼

附件:附件:苏州峪达亨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园税稽处〔2021〕211号

苏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MA1WA5KX35)

我局(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7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核实,你单位因查无下落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检查人员按照“税务登记信息”显示的信息,多次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登记在税务机关的电话号码,均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后我局检查人员前往你

单位注册及经菅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你单位不在注册及经营地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检查人员于2019年8月30日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服务大厅和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官网公告你单位的检查通知书,对你单位的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2019年9月29日公告送达期限届满,税务检查通知书视为送达。

2、根据对你单位上下游交易信息分析,你单位进项除苏州紫金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外,其他4户企业的纳税人状态均为非正常。且90%以上的进项发票都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不匹配。

3.根据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数据分析你单位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所属期2018年4月至9月进行了增值税及附加申报,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虽有计税依据,但应纳税额为零,城建及附加均为零申报;对2018年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其余月份未纳税申报。该单位在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税款征收信息。

4.根据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发票信息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相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你单位银行账号无任何资金交易信息。

综上,根据检查人员获取的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虚假申报、大宗交易未付款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69180.91元,税额合计123069:09元,无真实货物交易,定性为虚开。

发票明细如下:(略)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69180.91元,税额合计123069.09元,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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