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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沛县***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沛县百德润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30 11:01 来源: 徐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沛县百德润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处〔2021〕1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处〔2021〕18号

沛县***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T4FP0G)

我局(所)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7月20日对你(单位)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2月24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上下游发票进销不符

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未取得购买煤炭的上游交易发票,无进项。你单位下游对外开具合计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天津迪伊泰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晟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合计金额4673219.70元,税额90731.74元,价税合计4763951.44元,发票开具品名为“煤炭”,数量共计67885吨。从你单位上下游发票流来看,进销项严重不符。

2.货物流不匹配

根据“山东&2021-X07”案件查处方案内容,该团伙主要涉嫌暴力虚开、变票及洗票等方式,其中你单位属于团伙中暴力虚开发票企业,无进项,开出大量销项为煤炭的发票,而你单位下游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晟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团伙中的洗票企业,取得上游进项煤炭、沥青、化工原料等开具销项煤炭给下一层的公司。检查人员前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调取了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的稽查案卷:了解到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购销货物严重不匹配,煤炭购销单价不合常理,因此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已将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泰安晟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中,已发现该公司存在洗票行为,正进一步核查。

你单位上游购入煤炭全部做暂估入账,虽提供一些与一名叫张东旺的人签订的购煤合同,但后续未取得任何增值税发票,账上做挂账处理,一直没有相关资金支付证明。你单位销售煤炭给天津迪伊泰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晟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每吨煤炭平均单价仅约为71.47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数据显示每吨煤炭售价至少约在400元以上,因此该公司销售煤炭的对外售价不符合常理。你单位虽提供有关销售合同以及过磅单,但销售合同及过磅单真实性存疑。

3.购销资金异常

你单位购买以及销售煤炭业务账上全部做应付或应收挂账处理,没有实际的资金收付体现;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内登记的银行账号,调取江苏银行沛县支行的银行账号(60320188000171154)交易流水显示:仅有你单位的缴税记录以及收到天津迪伊泰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开票价税合计2265978.99元)打款2574975元后直接打款给曲阳县恒麒养殖有限公司的打款记录,没有购买煤炭以及收到合肥市频坚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晟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的记录,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存在异常。

4.运输流存疑

你单位账上没有运费支出,提供的购买煤炭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需方指定货场,运费由供方承担;销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供方货场,运输由需方组织车辆自提。你单位对于购销煤炭实际业务到底如何发生,从何处购买煤炭运往哪些货场等关键业务问题,拒绝提供资料及解释说明,检查人员无法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其购销煤炭运输情况。

5.纳税遵从度较低

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的购销业务仍有很大疑点,于是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两次)以及《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前来税务机关就涉税疑点进行解释、从资金流、业务流、运输流等方面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业务真实性,但你单位不予配合,没有前来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供资料证实涉税的疑点。

二、 处理决定

经市稽查局集体审理,特作出以下判断:

综合上述5个主要虚开疑点特征,你单位存在虚构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上下游购、销货物背离、真实性存疑;几乎没有购销资金的情况,你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存在很大问题。你单位属于“山东&2021-X07”案件涉嫌虚开的团伙案源,且目前你单位不予配合检查的情况,很多直接证据难以取得,通过上述证据组合且相互印证,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定性为虚开。

经市稽查局集体审理,决定如下:

1.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合计4673219.70元,税额90731.74元。

2.你单位属于“山东&2021-X07”案件为涉嫌虚开的团伙案源,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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