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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1-08-05 15:4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二稽处〔2021〕36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刘志利、倪佼佼

联系电话:0523-80575608

联系地址:姜堰区罗塘东路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二稽处〔2021〕36号

泰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QUDN2M)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5月6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案件来源

本案为转办案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高***。经营地址:泰州市***房。生产经营范围:农业机械、环保设备、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阀门、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3日,该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罗塘税务分局。

纳税申报情况:

增值税:2018年6月-12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0元。2019年3月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1560000元,销项税额249600元,进项税额249520元,应纳税额80元,已纳税额80元。最后申报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三)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检查组成员通过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及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的数据梳理,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76号公告,有关虚开取证和定性标准,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及关键证据的组合,分析你单位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具体如下:

1.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失联(走逃)。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首先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电话,显示法定代表人高纪良(手机号码15295227416)、财务负责人何承成(手机号码15251015405)号码为空号。该户于2019年5月2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前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荷叶庄67号附3号楼10#-11#用房实地走访,未发现该户纳税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①税务登记表;

②电话记录;

③对你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找的照片;

④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截图;

⑤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资料;

2.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

(1)该纳税人进项发票信息显示:

该纳税人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具日期为2018年7月2日,合计金额436.56元,合计税额43.44元,开票方为泰州百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该纳税人发票领购信息显示:

该纳税人2018年6月29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10285365-10285384;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23582511-23582530、23582536-23582555。

(3)该纳税人发票开票信息显示:

该纳税人于2019年3月29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60000元,税额249600元。开票对象为周口嘉莱科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①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发票领用发票信息;

②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上游交易明细;

③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下游交易方归集查询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查询数据;

3.纳税申报异常

该纳税人2019年3月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系统中其他扣税凭证填报税额249520元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其他月份均为零申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所得税季报表

4.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该纳税人登记的基本存款账户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80300240000100372262。经查询,该账户无任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易流水,不符合日常经营实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单位银行账户截图

(2)你单位账户流水

我们将你单位定性为暴力虚开企业,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60000元,税额249600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58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60000元,税额249600元为虚开发票。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的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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