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9 09:25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苏州***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鞋业有限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罚〔2021〕35号

苏州***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222639F)

经我局(所)于2019年10月30日至2021年5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3月期间,向在广东经营业务的何生采购皮革,取得对方提供的“黑龙江昕乐皮革有限公司”(2017年7月更名为哈尔滨昕乐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你单位与“黑龙江昕乐皮革有限公司”实际没有业务往来,货物通过物流发送至你单位,发票由何生邮寄到你单位,货款含运费,通过银行转账至“黑龙江昕乐皮革有限公司”,货款总额163000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开票日期 抵扣月份

1 2300161130 01664574 69658.12 11841.88 81500 2017/3/28 201706

2 2300161130 01664575 69658.12 11841.88 81500 2017/3/28 201706

合计 139316.24 23683.76 163000

以上2份发票金额139316.24元,税额23683.76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63000元,2017年6月抵扣增值税23683.76元。金额139316.24元,记入2017年度“原材料-主材”科目, 且在当年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有真实交易,发票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开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3683.76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出,你单位少计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9316.24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931.6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加传的询问笔录;

2、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罚决定如下: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841.8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841.8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