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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购买了电信公司的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属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购买了电信公司的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属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留言时间:2022-02-07   答复时间:2022-02-09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购买了电信公司的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属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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