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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税务局:电商行业税收政策辅导手册

电商行业税收政策辅导手册

来源:赣榆区税务局  日期:2022.6.1

目 录

一、相关政策汇编……………………………………………… 1

(一)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1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6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12

(四)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15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政策规定……………………… 17

(六)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 19

(七)刑法设定的相关处罚规定…………………………… 22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通告………………………… 23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途径……………………………………… 25

四、典型案例…………………………………………………… 33

1

一、相关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

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

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

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

2

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

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

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

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

3

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2020 年3 月1 日-2021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

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如下:(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元。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 年4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天。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

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

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

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

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

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 日、3 日、5 日、

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15 日

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

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6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

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

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

所得。

另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

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

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

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

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

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7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

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

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

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

税率(税率表附后)

其中,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

用费等四项所得。

8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 元 3 0

2 超过36000 元至144000 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 元至300000 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 元至420000 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 元至660000 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 元至960000 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 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 元 5 0

2 超过30000 元至90000 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 元至300000 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 元至500000 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 元的部分 35 65500

9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

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

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

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

10

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

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

清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

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

款。

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梳理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

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

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

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 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

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1

12 号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

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12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

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

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额。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梳理

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13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

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

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

14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政策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2

号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15

(四)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

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

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

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

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

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

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

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

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

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

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

16

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

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

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

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17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

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

发票。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

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

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

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18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

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六)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

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

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

购簿。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

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

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

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

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

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

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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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 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 倍以下的罚款。

22

(七)刑法设定的相关处罚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

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

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

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

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

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

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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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通告

尊敬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

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

监管工作。今年9 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

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

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

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

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

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

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

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 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

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

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

规严肃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让我们

一起努力,共同营造和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在

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24

联系电话:025-58528905,025-58528906

联系时间:12 月22 日-12 月31 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6:00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 年1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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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申报途径

(一)自行补缴以前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

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办理年度汇算自行申报。

此情形下,可以进行线上申报(包括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

电子税务局WEB 端),也可以至相应年度汇算主管机关办理。

1.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1)如果已完成相应年度“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申

报”,请点击“更正申报”,如实、准确进行相关数据确认或

更正;

(2)如果尚未申报,请如实、准确进行汇算申报。因当年

度汇算申报期已过,系统不再提供预填报服务,纳税人需要自

行汇总年度收入、扣除等信息进行填报。

2.汇算更正申报具体操作方法

通过主页面“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我要办

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相应申报年度。

(1)选择已填报的相应年度申报表,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更

正”,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26

(2)点击页面“收入(元)”中的对应项目,如第二项“劳

务报酬”右侧的“>”,再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新增”。

(3)选择“税款所属期”,按月填报。

(4)选择“所得项目小类”:“一般劳务报酬所得”。

(5)选择“收入发放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录

入收入发放单位或发放人的单位名称等信息。

(6)填写“收入(元)”,据实填写。如该部分新增收入

已经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据实录入“已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电子税票号”,并在“备注”详细说明。

(7)点击“保存”,进入下一页面时再点击左上角“返回”,

回到“标准申报”页面。核实“应纳税所得额”后,点击右下

角“下一步”,核实“应补税额”后,点击“下一步”,即“更

正成功”。

(8)点击“立即缴税”,建议用银联卡支付。

3.新增汇算申报具体操作方法

如未开通预填服务,请按照页面提示逐项目填报,基本同

“更正申报”操作。

如已开通预填服务,请确认预填数据是否准确,如需新增,

基本同“更正申报”操作。

4. 事项

27

(1)如果选择线下汇算申报,需要至汇算主管机关办理。纳

税人可以通过点击对应汇算年度申报表,查看页面上的“汇算

地”信息,从而确定相应年度汇算主管机关。

(2)如果未开通预填服务,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收入纳税

明细查询-选择对应纳税记录年度-勾选四项所得类型”进行查

看,并按规定进行收入、扣除等信息的汇总,如实、准确进行

自行汇算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络申报途径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

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

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

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

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如图1。

图1

28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

过电子税务局网站,跳转到个人所得税网站(WEB)进行申报。

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

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A 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 表)”、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 表)。如图2。

图2

(三)自行补缴2021 年度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

1.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填表说明

纳税人需要提前准备下列信息或数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2021 年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

得税款的所属期间。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29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

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自行申报情形”: 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

打“√”。

(5)“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选“是”,居民个

人选“否”,不填默认为“否”。

(6)“所得项目”:填写“一般劳务报酬所得”。

(7)“收入”: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

(8)“已缴税额”:填写该部分收入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税款,如有需提供相应的缴税凭证备查。

3.其他事项

(1)此情形下暂不支持线上申报,纳税人需要自行至办税服

务大厅办理。

(2)纳税人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

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建议使用银联卡支付完成缴款。

(四)涉及劳务报酬补缴税款测算

1.居民个人涉及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

30

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

年已预缴税额

(1)综合所得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

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均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收入

和支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

(1-20%)。需要特别提醒:在汇算申报时,减除的20%部分会

在“费用合计”栏由系统计算,应将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填

报在相应劳务报酬收入栏。

2.居民个人涉及2021 年度的

因尚未到2021 年度综合所得自行申报期,劳务报酬申报适

用预扣税率,但并非最终税负。纳税人测算时,可引导按照年

度汇算要求进行计算,从而得出个人年度综合所得需负担的个

人所得税税款。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适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31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 元 3 0

2 超过36000 元至144000 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 元至300000 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 元至420000 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 元至660000 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 元至960000 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 元的部分 45 181920

附件2: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 元 20 0

2 超过20000 元至50000 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 元的部分 40 7000

32

附件 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自行申报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其他 ____________

是否

为非

居民

个人

□是

□否

非居民个人

本年度境内

居住天数

□不超过90 天

□超过90 天不超

过183 天

收入额计算 减

专项扣除 其他扣除

减按

计税

比例

准予

扣除

的捐

赠额

税款计算

收 备注

基本

养老

保险

基本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住房

公积

允许

扣除

税费

应纳

税所

得额

速算

扣除

应纳

税额

减免

税额

已缴

税额

应补/退

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33

四、典型案例

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再次敲响警钟

直播行业规范发展仍需多部门协同发力

新华社

12 月20 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

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

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

罚款,共计13.41 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

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

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

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

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

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34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 亿

元,其他少缴税款0.6 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

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 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

补缴的部分,处4 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

税的部分,处1 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

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

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

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

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

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

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

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

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

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

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35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

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

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9 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

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1 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

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

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

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

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

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

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

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

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

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

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

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

36

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

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

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

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

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

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

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

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

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

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

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

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0 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

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

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

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

力之举。

37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

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

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

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

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

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

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

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19 年至2020 年期间隐匿

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

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

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

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

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

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

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

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38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

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

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

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等要诚信经营,依法依

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

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

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

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

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

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

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

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

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

报告显示,2021 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 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

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

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

39

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

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

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

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

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

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

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

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

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

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

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

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

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

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

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

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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