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4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