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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还,从而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还,从而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看到网上是以下这些。

1、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失踪或死亡,且无继承人;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

但是无法联系到对方,同时对方工商信息显示正常营业或者对方人员变动导致不知道此款项,这个时候怎么证明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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