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企业为工地职工缴纳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