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免税发票收回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做垃圾处理服务的生活服务业,于2.18日开具3%普通发票,但申报时我先按照抗疫免税政策申报了免税,请问开具的3%普票是否必须需要收回重新开具免税发票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垃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属于生活服务业的垃圾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