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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赣州市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问题

江西省赣州市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问题

留言时间:2022-06-2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9 年第 29 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但该目录不包括纯风力发电],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12个地区均包括“风力发电厂的建设及运营”)。

综上,我们认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风力发电厂的建设及运营”。

但经咨询当地税务局,说赣州是比照执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未明确规定赣州市,所以不执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风力发电厂建设及运营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请问:为什么赣州比照执行,不执行全部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赣州市的风力发电厂建设及运营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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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6-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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