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是怎么征收的?是按照税管员定税额,还是按照个体户实际收人收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