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税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6-05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由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A分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A?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投资企业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