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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7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7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 : 2017-11-10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是:2018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若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扣除取得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若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若当期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则可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按规定退还50%的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一)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省级以下国税机关未经授权不能制定具体税收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外,涉及税收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我局一贯重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近年来通过强化税收宣传、大力简政放权、优化税收服务、开展督查督办等多种措施,全面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您建议中提到新余3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4个以县(区)为主体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如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如您方便,请提供具体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向当地主管国税局联系,我们将做好跟踪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切实帮助减轻负担、促进发展,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理解和支持国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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