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套用甲供材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条件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与燃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合同,我司项目属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对方拒绝提供9%税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我司合同中约定提供施工水电为由,套用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水电是工程施工必备条件,只能由我司统一开水电户表,我司给各分包商统一使用并收费,金额相比工程款,金额非常小,请问天然气公司选择简易计税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吗?
附件
工程合同.doc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