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后所得财物的交税时间问题3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是应该在判决后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执行完毕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我问了两遍了,仔细研究了您的回复,看到您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那现在我的问题是:判决后就算取得所得了吗?还是执行后算取得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