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优惠享受
留言时间:2020-09-22
咨询对象
江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营业额10万以下免征“两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